返還租賃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357號
CHEV,107,彰簡,357,2019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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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蘋 
上 訴 人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海 
被 上訴 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 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 之」、「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 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 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之訴,係為被上訴人全 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欠缺上訴利益,其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 而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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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