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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