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21號
GSEV,108,岡補,21,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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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1號
原   告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TRIEU VAN
  NGHIA (趙文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4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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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