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7年度,428號
PTEV,107,屏小,428,20190212,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4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 


被   告 陳欣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31日所
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 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1 月31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 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 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