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開庭錄音光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聲字,108年度,1號
ILEV,108,宜聲,1,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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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德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五郎等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宜簡字第23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件聲請人以其為 原告之本院107年度宜簡字第23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之當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 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該 案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 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係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復核無 法令規定得排除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又 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應就所取得資料 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之規定,附予敘明。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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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