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8年度,7號
ILEV,108,宜簡,7,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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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陳啓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845元,及其中147,397 元,及自94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麥克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額度以50萬元為限度,依據小額信 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於指定帳戶內循環動用,借款動用期 間為期1年,期滿30日前,雙方如無書面通知撤知撤銷、解 除或終止本契約內容,且立約人往來正常,得逕以同一內容 繼續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 率以固定年利率18.25%5計算,按日計息,如未依約於繳款 期限前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 延滯期間之利率以20%計算。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截至94 年12月15日止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 依上開契約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訴外人中華商 銀已將本件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又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原告 業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並依法登報公告,是以,被告應依訴之 聲明所載金額給付原告,惟迭經催請,被告皆置之不理,爰 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華商銀



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 、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判命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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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