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80號
SLEV,108,士簡,180,201902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慧心有限公司WISDON HEART CORP.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洹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 萬
558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7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1.165元折算為新臺幣48萬55
51元(計算式:15580 ×31.165=485551,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1/1頁


參考資料
慧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