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陳天翔
被 告 世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於陳世賢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與執行費共新臺幣玖佰柒拾玖元之範圍內,按月將陳世賢應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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