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7年度,135號
SLEV,107,士聲,135,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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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李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積欠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和信公司)債款債務,經和信公司將上開債權轉讓元 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誠公司),嗣元誠公 司再將上開債權轉讓聲請人,聲請人欲將上開債權讓與通知 對相對人,竟因招領逾期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律師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 件信封、債權憑證、被告戶籍謄本及執行命令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囑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依相對人 戶籍地址查訪,查處情形為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有分局民 國年108月1日8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 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 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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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