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492號
SLEV,107,士簡,149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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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49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建昇企業社即花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士簡字第149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5日20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與立功 街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與訴外人林尚賢駕駛 ,訴外人林來所有,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肇事後逃逸,造成系爭車 輛受損,系爭車輛曾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事故發生時尚 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業依保險契約賠付該車之必要修復費用 ,總計新台幣(下同)133,670元(其中含工資:18,274元 、零件:115,396元),原告並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 償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33,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之過失發生系爭車禍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等事實,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7年11 月28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 、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 查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及原告提出之理賠計算 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估價單、行



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民法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故原告請求被告負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 有據。本件原告主張其因上揭車禍受有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 損失133,670元(其中含工資:18,274元、零件:115,396元 )之事實,有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各1份為據,惟查,原 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係102年8月出廠,有該車行照影本附卷可 稽,而系爭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含零件115,396元,衡以本 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 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依 行政院所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系爭車輛 自出廠日102年8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7年1月止,已使用4年 5個月,據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材料費為15,481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再加上工資18,274元,原告得向被告請 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33,755元(即15,481+18,274=33,75 5)。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賠付原告33,7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 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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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年次│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
│一 │42581 │115396×0.369=42581 │72815 │000000-00000=72815│
├──┼───┼────────────┼───┼─────────┤
│二 │26869 │72815×0.369=26869 │45946 │00000-00000=45946 │
├──┼───┼────────────┼───┼─────────┤
│三 │16954 │45946×0.369=16954 │28992 │00000-00000=28992 │
├──┼───┼────────────┼───┼─────────┤
│四 │10698 │28992×0.369=10698 │18294 │00000-00000=18294 │
├──┼───┼────────────┼───┼─────────┤
│五(│2813 │18294×0.369×5/12=2813 │15481 │00000-0000=15481 │
│5個 │ │ │ │ │
│月)│ │ │ │ │
├──┴───┴────────────┴───┴─────────┤
│註: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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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