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薪水居易公園特區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江木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琪憓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