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8年度,12號
CYEV,108,朴簡調,12,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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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榮鐘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一、依本院已調得被告等人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補正被繼承
  人翁炳炫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
二、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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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