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91號
CYEV,108,嘉小,91,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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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91號
原   告 邱勝騰 

被   告 陳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 年度附民字第223
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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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