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87號
CYEV,108,嘉小,87,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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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蕭振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訴訟是由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然以被告在民國93年4 月23日簽訂貸款契 約書時所寫的地址,為被告的住所地。但是,被告已經在97 年7 月29日遷入新竹市北區光華里國華街69號。依照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的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因此,依 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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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