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677號
CYEV,107,嘉簡,677,2019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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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賴家榮即賴威成


被   告 賴怡杏 


被   告 賴蘇毓秀


被   告 賴怡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95,796 元。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90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5,796 元: 1.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2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有明 文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是⑴以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 定,請求撤銷被告就繼承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登 記行為;⑵依據民法第242 條及第179 條規定規定,代位賴 威成請求被告賴怡杏返還新臺幣(下同)1,740,300 元給全 體繼承人,屬於以一個訴訟主張兩個訴訟標的,而且前述兩



標的也沒有競合或應為選擇的關係,依照前述規定,訴訟標 的價額應該合併計算。
2.前述第⑴項標的,應該用原告行使撤銷訴權所可以得到的利 益計算,而原告對於被告賴威成的債權額是325,496 元,因 此,本項標的價額為325,496 元。另外,第⑵項標的,被告 請求返還的金額是1,740,300 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的價 額應核定為1,795,796 元【計算式:325.496 +1,740,300 】。
二、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如前,應該徵收的第一審裁判費是 18,820元,原告起訴時只繳納3,530 元,還不足15,290元, 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 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 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第1 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本裁定第2 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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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