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608號
CYEV,107,嘉簡,608,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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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608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楊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中華民國 所有,原告為管理者,系爭土地於民國44年間以收文字號嘉 地水字第00029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元於被告,並 辦理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 ,惟自44年間抵押權設定至今,已逾63年,被告從未催討債 務或實行抵押權,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早已罹 於15年時效期間而消滅,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 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上開抵押權應已歸 於消滅,原告自得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 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 證,並有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107年9月6日嘉上地登 字第1070005294號函及所附人工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29至67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 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 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 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 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45條第



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 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有人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規定甚明。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影 響所有權之完整性,並對其客觀交易價值有所影響,若抵押 權業已消滅,仍在不動產上存有抵押權登記者,自屬對所有 權之妨害。再按普通抵押權之設定,係先有債權存在,即為 擔保已發生之債權,再設定抵押權擔保之,是普通抵押權因 債權早已確定存在,故無決算期,此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則須 經決算期,其擔保之債權始為確定,有所不同(最高法院88 年台上字第444號判決參照)。準此,依抵押權之從屬性, 固堪認系爭抵押權設定時,就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存 在,惟該抵押權於44年間即已設定登記完成,抵押權登記所 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至遲應自44年開始起算,計算至本件 原告於107年8月30日起訴,期間已經過62年餘,無論其擔保 之原因關係債權之債權類型為何,以一般債權最長15年之時 效期間計算,本件亦早已逾擔保債權請求權15年之消滅時效 ,及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時效完成後,應於5年間行使之除斥 期間,本件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被告為抵押權人,依前開 說明,即負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土 地所有權人身分,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 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再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該判決內容性質上係命被告為一 定之意思表示,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附此說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
│所有權人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
│--------- │ │ │(幣別:新台幣、期別:民國) │
│管理者 │ │ │ │
├─────┼─────────┼─────┼─────────────────┤
│中華民國 │嘉義縣水上鄉下寮新│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段42地號土地(重測│ │管轄機關: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
│國防部政治│前:下寮段264地號 │ │收件年期:44年 │
│作戰局 │) │ │登記日期:---年--月--日 │
│ │ │ │字號:嘉地水字第000290號 │
│ │ │ │權利人:楊麽明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
│中華民國 │嘉義縣水上鄉下寮新│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5,000元 │
│--------- │段68地號土地(重測│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國防部政治│前:下寮段262地號 │ │清償日期:(空白) │
│作戰局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
│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
│ │ │ │設定義務人:(空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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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