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嘉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宏承
被移送人 蘇宥嘉
被移送人 邱伯均
被移送人 蔣開棋
被移送人 葉盛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
2 月12日嘉市警二偵社字第10807004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承、蘇宥嘉、邱伯均、蔣開棋、葉盛凱都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在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2月8日晚上9點10分左右。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前述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在警詢時的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的證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㈣現場監視器光碟。
㈤診斷證明書。
三、因為普通傷害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不願意提出 告訴,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因此不能追究刑責的情形,就 可以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給予處罰。本
件被移送人互相鬥毆,雖然在警詢時都表明不提告訴,但是 ,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 成相當程度的危害,依前述說明,仍然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給予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