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7年度,392號
OLEV,107,員簡,392,201902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巫翌萱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周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