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司調字,107年度,412號
OLEV,107,員司調,412,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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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順等六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顏金順顏秋煌顏金岸顏幸福顏美娟顏阿鳳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 號土地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准予分割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8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 均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 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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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