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韓安國
被 告 韓春美
被 告 韓安府
被 告 韓安省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投 簡明民安107投司簡暫調字第500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 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並通知相對人等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 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 調解意願,惟相對人等逾期迄未回覆,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 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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