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小調字,108年度,8號
NTEV,108,投司小調,8,201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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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尚臻 

相 對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以投簡 明民安108投司小暫調字第13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調解 聲請狀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 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 ,相對人回覆無調解意願,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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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