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蕭聿汝
蕭陳碧霞
蕭詠瑜
蕭興東
蕭興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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