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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調字,107年度,265號
PDEV,107,斗簡調,265,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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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秀嬌 
      曾郁賓 
      曾莉婷 
      曾郁棋 



前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柯文成間確認所
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
  參見原告所檢附原證六所列工程合約書之約定金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33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11,5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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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