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陳國昭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王立平 王芳莉 王穎裕 王愛惠(IVY CHENG) 王昭明 王順明 王麗娟 陳茗新 王立仁 王立夫 李王碧玉 王碧媛 王吳素華 王英麗 王英哲 王英智 王立三 張麗齡 張麗真 林尚怜 張世英 原住新北市○○區○○里○○路0號4樓 王陳信枝 王震霆 王貞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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