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更一字,107年度,1號
PDEV,107,斗簡更一,1,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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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國昭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王立平 

      王芳莉 

      王穎裕 



      王愛惠IVY CHENG


      王昭明 

      王順明 




      王麗娟 
      陳茗新 

      王立仁 
      王立夫 
      李王碧玉

      王碧媛 

      王吳素華

      王英麗 
      王英哲 

      王英智 
      王立三 
      張麗齡 


      張麗真 
      林尚怜 

      張世英  原住新北市○○區○○里○○路0號4樓

      王陳信枝

      王震霆 

      王貞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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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