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5年度,1062號
TYDM,85,訴,1062,200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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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О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二八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申○○共同連續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申○○為從事水電工作之工人,於民國八十年間因南基鑿井有限公司實際從事公 司業務之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午○○○)未○○(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 十二年偵字第一000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意圖逃漏稅捐透過申○○介紹專門 搜購人頭身分證之P○○(已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訴緝字第二六九號 判決無罪確定)、謝坤山(已死亡)夫婦,未○○與P○○、謝坤山夫婦遂基於 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由P○○、謝坤山以每一人頭新臺幣(下同)四千元之代 價覓得人頭之同意提供身分證資料,交予未○○制作不實之臨時工資發放清冊業 務上文書,據以虛列為南基鑿井有限公司之工資成本,持向稅捐稽征報稅,其後 於八十一年間及八十二年間P○○、謝坤山夫婦又以上述方法及代價分別為未○ ○搜購如附表一、二之所示之人頭身分證混充做為南基鑿井有限公司各該年度聘 僱之工人,由未○○將上開人頭具領如附表一、二所示工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 務上作成之臨時工資發放清冊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虛列工資成本,因 未○○於制成後,找不到P○○夫婦於上開臨時工資發放清冊上簽認具領,遂委 託申○○在工資清冊上署名或蓋用印文切結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具領工資之情, 申○○明知上開附表所示之人實際並未受僱於南基鑿井公司,竟應其所請並與之 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八十一年度及八十二年度之臨時工資發放清冊 之業務上文書署名及蓋用印文切結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已具領工資之不實事項, 再由未○○持向稅捐稽征機關申報稅捐(照按未○○並非南基鑿井有限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不在稅捐稽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受罰主體範圍,又查無證據足資證 明其上開行為與該公司登記負則人午○○○有犯意聯絡,故此部份尚不能以稅捐 稽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罪相繩),足以生損害於中附表所示之人及稅捐稽征機 關對於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申○○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酉○○所述被告多年來即從事 為人搜購身分證資料提供予公司報稅之情(見本院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訊問筆 錄)及證人即南基鑿井公司實際負責人未○○所述報稅之資料係由P○○及謝坤 山夫婦提供,被告並未經手工資之等語(見本院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訊問筆錄) 互核相符。又查:經本院依臨時工資發放明細表所列名單逐一傳訊結果,雖絕大



多數之人未到庭,然已經到庭之證人酉○○、子○○、E○○、A○○、I○○ 及K○○均一致證稱:不曾受雇於南基公司亦不曾至台北縣八里污水廠工作之情 。從而,被告有關薪資發放明細表所列之工人均係由P○○及謝坤山夫婦以一個 人頭四千元之代價搜購予未○○虛列工資成本報稅之說,尚非憑空杜撰。第查: 依證人未○○所述,被告於八十一年度及八十二年度承攬南基公司之工程費用數 額龐達六百萬元,卻未能提出支付承攬報酬之票據或其它支付費用之單據以供查 證,顯與一般公司營運帳目出入記載明確之常理。參以其於本院審理時初則供稱 :被告並未承包工程,僅係為南基公司叫工人云云,其後又改稱係發包工程予被 告承作等故為出入之說詞,足見證人未○○所謂被告承包工程或代為鳩工之說, 已難置信。抑有進者,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自稱:被告承包工程之報酬係以 總工程計價,只須於事後提供成本及工資資料予南基公司報稅云云,果爾,以承 攬報酬高達六百萬元之工程規模而言,其承包者勢必須大量鳩工及支付為數不貲 之材料及管銷費用,不可能獨力且毫不費成本完成,從而,被告如係真正之承攬 人且有意逃漏營業稅,大可以其實際僱用之工人資料及購入材料成本之單據,轉 交予未○○報稅,即可履行承包工程時與南基公司之承諾,殆無需全數之承攬費 用均出自以人頭資料混充之拙劣不智舉措。至此,證人未○○所謂被告承包工程 或代為鳩工之說,意在掩識其搜購人頭充當工人虛列工資成本之事實,已甚彰顯 。故綜上個情,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有其可信度。此外,復有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禁字第三十一號禁治產裁定、臨時工資發放明細表、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檢舉書附卷可稽。事證已明,被告右揭業務登載不實犯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就上開犯行與未○○、P○○及謝坤山間,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 犯。被告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以一罪論,應依法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於八十一年度及八 十二年度向南基鑿井有限公司承攬工程各三百萬元,並於臨時工資發放明細表上 偽造戊○○、O○○及天○○等人之印文,向南基公司詐領造工資六百萬元,並 逃漏實際營業人之營業稅,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印文罪及稅捐稽征法第 四十一條之罪云云。然查:被告於八十一、二年間並未承攬南基公司之工程,已 如理由欄第二項所述,從而,即無實際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為問題,已難遽以稅 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條之罪相繩,亦無詐領工資之情事可言。而戊○○、O○○、 天○○及附表所示之人之身分證資料係由P○○夫婦提供,以亦具證人未○○供 承在卷。又P○○夫婦係以價購方式取得人頭同意報稅又事實理由欄所述,且工 資具領清冊又係未○○作成故被告主觀上認有薪資發放明細表上之印文已經人頭 工人同意授權,而不知其中部分身分證之來源不明且印文出自偽造極有可能,已 難認其具有此部分之犯罪故意,又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對於偽造印文參 與其事,是其此部分偽造印文之犯行,亦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與起訴經判 決有罪之部分具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智識程 度不高、犯罪之動機僅貪圖一時小利、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



、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態度量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於六十三年間因竊盜罪被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執行完畢後,迄今二十餘年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資料查註記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年近七旬,信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四、併案意旨略以:被告於八十一年間提供不實人頭陳永隆等資料予龍虎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之包工L○○,致使不知情之龍虎水電公司負責人陳有來陷於錯誤,據以 制作不實之工資表,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陳永隆等二十人八十一年度工資一百萬 元云云。惟訊據被告申○○堅決否認又上開併案意旨所述之犯行。另證人及龍虎 水電行之包工亦證稱:上開陳永隆等人之身分證資料係案外人江支立提供,又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與併案之事實有何等之牽連,其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能 證明,惟因併案意旨認與前開判決有罪部奔據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 振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 劍 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八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度臨時工資發放明細表) : 姓 名 具領工資數額(新臺幣)
1、張榮清 十萬元
2、吳秋華 同 右
3、張榮建 同 右
4、呂芳鎮 同 右
5、劉憲忠 同 右




6、王成鈺 同 右
7、許明玉 同 右
8、張 心 同 右
9、蕭玉霞 同 右
10、王成銀 同 右
11、金世平 同 右
12、黃睿伸 同 右
13、蕭承懋 同 右
14、李有鴻 同 右
15、呂榮添 同 右
16、江興祿 同 右
17、田長銘 同 右
18、張守安 同 右
19、裴聲傑 同 右
20、廖建雄 同 右
21、宇○○ 同 右
22、辛○○ 同 右
23、戊○○ 同 右
24、M○○ 同 右
25、辰○○ 同 右
26、子○○ 同 右
27、癸○○ 同 右
28、E○○ 同 右
29、酉○○ 同 右
30、玄○○ 同 右
附表二(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月度臨時工資發放明細表) : 姓 名 具領工資數額(新臺幣)
1、寅○○ 十萬元
2、庚○○ 同 右
3、乙○○ 同 右
4、壬○○ 同 右
5、丁○○ 同 右
6、B○○ 同 右
7、宙○○ 同 右
8、C○○ 同 右
9、卯○○ 同 右
10、O○○ 同 右
11、J○○ 同 右
12、戌○○ 同 右
13、己○○ 同 右




14、巳○○ 同 右
15、亥○○ 同 右
16、黃○○ 同 右
17、甲 ○ 同 右
18、D○○ 同 右
19、天○○ 同 右
20、N○○ 同 右
21、G○○ 同 右
22、地○○ 同 右
23、丑○○ 同 右
24、H○○ 同 右
25、丙○○ 同 右
26、戴呂秀敏 同 右
27、K○○ 同 右
28、A○○ 同 右
29、F○○ 同 右
30、I○○ 同 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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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基鑿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