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聲字,108年度,6號
NHEV,108,湖簡聲,6,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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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代 理 人 陳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 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9 3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翔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翔威營造 公司)之債權人,並對翔威營造公司取得勝訴判決在案(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訴字第1244號判決)。而翔威營造 公司前於民國105 年間以其對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太上公司)、康金季有新臺幣39萬2,775 元債權之事由 ,提起不當得利訴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湖簡字第1203號 判決(下稱系爭案件)翔威營造公司勝訴確定。聲請人擬依 民法第242 條代位翔威營造公司向太上公司及康金季請求給 付上開款項,為瞭解本案情形,以利後續執行及訴訟事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系爭案件 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卷等情,固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7 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同院107 年度司聲 字第170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系爭案件判決為據。惟聲請 人非系爭案件之當事人,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 定,聲請閱覽卷宗,並未提出經系爭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 卷宗之證明。又上開證據資料固可認聲請人為系爭案件原告 翔威營造公司之債權人,然聲請人就系爭案件僅有經濟上利 害關係,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就系爭案件訴訟卷內資料,有何 公法或私法上之權利可得主張,即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系爭案件之卷宗內文書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



由他人閱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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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