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昆成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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