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陳保志
被 告 盧家銘
訴訟代理人 盧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裁定14日內具狀陳報:兩造約定總價款64,440 元之明細項目及金額各為何?被告繳交三期分期付款後尚餘 多少利息未給付?並檢附相關書證到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