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399號
SJEV,108,重簡,399,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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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99號
原   告 張蕰玲 
 
原告與被告陳孟華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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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