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366號
SJEV,108,重簡,366,20190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66號
 
原   告 張俊烽 
 
原告與被告洪清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零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