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365號
SJEV,108,重簡,365,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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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楊怡真 
被   告 吳永杰 


上原告與被告吳永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吳永
杰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告應預繳
自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提解被告吳永杰至本院開庭之提解費新
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吳永杰
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
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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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