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楊怡真
被 告 吳永杰
上原告與被告吳永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吳永
杰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原告應預繳
自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提解被告吳永杰至本院開庭之提解費新
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吳永杰亦
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
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