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260號
SJEV,108,重簡,260,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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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60號
 
原   告 吳榮寬 

被   告 蔡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碧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7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d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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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