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221號
SJEV,108,重簡,221,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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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徐敏菽 



上原告與被告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拾肆萬捌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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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