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喜悅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岳君
被 告 陳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民國106年6月、7月及自107年2月起至同 年8月止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74,214元(計算式 :8,246元×9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存證信函及回執、喜悅華 廈住戶規約、喜悅華廈第十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喜悅華廈管理委員會第九屆第九次例會會議紀錄、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 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