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76號
原 告 胡方馨
被 告 康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
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