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3087號
SJEV,107,重小,3087,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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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308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嘉鳴 
被   告 蔡珮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48元,及其中19,907元自民國94年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依遲延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部分,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遲延利息已接近或同等於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如再加計利率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似嫌過苛。爰依職權酌減違約金為1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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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