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政大裕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美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志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志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唐志驄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唐志驄之
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
號1.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唐志驄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唐志驄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文山指南郵
局存證號碼000061)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
收或其親屬、同居人簽收情形記載)。
六、若無法提出第五項,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唐志驄繳納管理費,
其催告地址為「應補正事項第一項唐志驄最新戶籍」之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親屬、
同居人簽收情形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