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寅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耗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
、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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