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1號
TPDV,108,司促,1301,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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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寅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耗材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商業發票
  、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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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