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陸蔡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水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聲請人提出票號(KN0000000)支票,其請求利息起算日 究為民國(下同)107年11月5日?抑為107年10月5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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