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62號
TPDV,107,司促,20162,2019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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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陸蔡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水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票號(KN0000000)支票,其請求利息起算日
  究為民國(下同)107年11月5日?抑為107年10月5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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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