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288號
TCDM,107,訴,1288,2019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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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32號
                   107年度訴字第1154號
                   107年度訴字第1288號
                   107年度訴字第1571號
                   107年度訴字第1676號
                   107年度訴字第1883號
                   107年度訴字第1957號
                   107年度訴字第2101號
                   107年度訴字第2208號
                   107年度訴字第2479號
                   107年度訴字第2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品文




      林甄瑩


      侯孟宏


      陳政儒



      吳季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3
9、3320、3802、6752、6753、7039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
字第11401號)(107年度偵子第5502、8672、9658、12827號、1
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107年度
偵字第13139、13468、13761、16345號)(107年度偵字第5913
、11115、12973號)(107年度偵字第13545號)(107年度偵字
第13480、13481、19928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107
年度偵字第7678、1941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4號)、(1
07年度少連偵字第275、395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9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17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107年度少連偵
字第28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品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甄瑩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侯孟宏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7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政儒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吳季庭犯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侯孟宏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1年度少上訴字第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 03年7月25日假釋,後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11月6日,於 民國106年8月18日執行完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99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16號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後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9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106年4月6日執行完畢。二、劉品文於106年10月初某日,加入柏豪、蔡承佑(另案偵 辦中)所屬成員三人以上組成,具持續性、牟利性,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詐騙所得款項 之車手工作,約定報酬為提領款項之百分之1,而與柏豪 、蔡承佑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或(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 及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收受 、持有帳戶內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財物之犯意聯絡 ,為下列各犯行:
①於106年11月17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祝美榮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54分許,以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全聯超市之自動櫃員機,轉帳8000元 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柏豪再駕駛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該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 同日21時20分、2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 區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連 同下列㈡㈢㈣所示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柏豪,就 祝美榮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1即80元之報酬。 ②於106年11月17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王詳霖得知訊息,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匯款2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日21時35分許匯款2萬 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柏豪再駕駛租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 該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21時20分、21分許,在臺中 市○○區○○街00號石岡區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2萬元、1萬8000元(連同上列㈠及下列㈢㈣所示款項) ,並將提領所得交予柏豪,就王詳霖受騙部分取得百分 之1即250元之報酬。
③於106年11月17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庭君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16分許,以網路轉 帳之方式,匯款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柏豪再駕駛租用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 持該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同日21時20分、21分許,在臺 中市○○區○○街00號石岡區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 元、2萬元、1萬8000元(連同上列㈠㈡及下列㈣所示款項 ),並將提領所得交予柏豪,就林庭君受騙部分取得百 分之1即150元之報酬。
④於106年11月17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廖沛昇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18分許,以雲林縣 ○○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柏豪再駕駛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該人頭帳戶之金融



卡,於同日21時20分、2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號石岡區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 元(連同上列㈠㈡㈢所示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柏 豪,就廖沛昇受騙部分取得百分之1即100元之報酬。 ⑤於106年11月28日18時18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 充葉水木姪子,撥打電話向葉水木表示手機門號變更,要 求葉水木加入其新手機門號通訊軟體LINE,再於翌(29) 日11時許,利用LINE向葉水木佯稱急需用錢,欲向葉水木 借款,使葉水木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委託其友於同日15 時59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號聯邦銀行,匯 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李景平 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後又自行匯款 各30萬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花 蓮國安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柏豪再駕駛租 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 文持李景平之金融卡,於106年11月29日16時14分許至16 時33分許,在苗栗縣某處自動櫃機提領15萬元(2萬元7筆 、1萬元1筆),及於同年月30日0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提領各10萬元、5萬元 ,得手後交給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3000元之報酬。 ⑥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張淳婷得知訊息,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39分許,以郵局自動櫃員機轉 帳8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王雅嫺所有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 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王雅嫺之金融卡,在南投縣 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張淳婷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 百分之1即80元之報酬。
⑦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紫婕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4分許,以網路轉帳 之方式,匯款2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王雅嫺所 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 柏豪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王雅嫺之 金融卡,在南投縣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林紫婕受騙款項 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250元之報酬。 ⑧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童瑋珍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36分許,以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禾豐門市之自動櫃



員機,轉帳2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王雅嫺所有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 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王雅嫺之金融卡 ,在南投縣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童瑋珍受騙款項交予 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200元之報酬。
⑨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古成一得知訊息,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5時58分許匯 款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包承銘所有秀林和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客 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包承銘之金融卡,在南投縣某 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古成一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 分之1即100元之報酬。
⑩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蕭景德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25分許,以自動櫃 員機轉帳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林威誠所有安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 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林威誠之金融卡,在南投縣 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蕭景德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 百分之1即100元之報酬。
⑪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出售IPHONE廠牌手機訊息,徐佳微得知訊息,信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6時40分許 轉帳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林威誠所有安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 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林威誠之金融卡,在南投縣 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徐佳微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 百分之1即150元之報酬。
⑫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鄭舜丞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6 時4分許匯款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林威誠所有安 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 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林威誠之金融卡,在南 投縣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鄭舜丞受騙款項交予柏豪, 取得百分之1即50元之報酬。
⑬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徐祥硯得知訊息,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5時9分許匯



款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林威誠所有安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 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林威誠之金融卡,在南投縣某處之 自動櫃員機提領徐祥硯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 1即50元之報酬。
⑭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謝妤怡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7 時43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林威誠 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同日18時 38分許,匯款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楊彥翬所有南 港福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 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林威誠、楊彥翬之 金融卡,在南投縣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謝妤怡受騙款項 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550元之報酬。 ⑮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許志雄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4 時50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包承銘 所有秀林和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 豪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包承銘之金 融卡,在南投縣○○鎮○○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 動櫃員機,提領許志雄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 1即250元之報酬。
⑯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曾俊惟得知訊息,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於同日15時13分許,轉帳1 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包承銘所有秀林和平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 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包承銘之金融卡,在南投縣○○鎮 ○○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曾俊惟受 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100元之報酬。 ⑰於106年11月1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廖彥宇得知訊息,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5時16分許匯 款2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包承銘所有秀林和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客 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包承銘之金融卡,在南投縣○ ○鎮○○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彥 宇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200元之報酬。



⑱於106年11月22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黃聖心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於同日18時33分 許,轉帳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包承銘所有秀 林和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 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包承銘之金融卡, 在彰化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 機,提領黃聖心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150 元之報酬。
⑲於106年11月22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郭芷安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8 時42分許匯款3萬4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包承銘所 有秀林和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 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包承銘之金融 卡,在彰化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郭芷安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1 即340元之報酬。
⑳於106年11月22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佳蓉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2分許以自動櫃員 機,轉帳2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李有財所有兆 豐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 豪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李有財之金 融卡,在彰化縣○○市○○路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彰 化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林佳蓉受騙款項交予柏豪, 取得百分之1即250元之報酬。
㉑於106年11月22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吳婷如得知訊 息告知其妹吳婷惠,吳婷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以網路 轉帳之方式,於同日19時許,匯款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 掌控之李有財所有兆豐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 劉品文持李有財之金融卡,在彰化縣○○市○○路00號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彰化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吳婷惠受 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百分之1即100元之報酬。 ㉒於106年11月22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郭瑞發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 ,轉帳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李有財所有兆豐商業



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事後柏豪再駕 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由劉品文持該李有財之金融卡 ,在彰化縣○○市○○路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彰化分 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郭瑞發受騙款項交予柏豪,取得 百分之1即100元之報酬。
(以上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2號、107年度訴字第1154號、107 年度訴字第1676號部分)
三、劉品文蔡康雋(另結)、林甄瑩於106年12月間某日,經 由周瑞盛(另結)招募;侯孟宏於107年1月間某日,經由林 甄瑩招募;陳政儒於107年1月間某日,經由綽號「阿右」之 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招募;吳季庭於107年1月下旬某日,經 由周瑞盛之招募,吳峻豪(另結)於107年2月1日,經由黃 ○○(90年5月出生,下稱黃姓少年)之招募,分別加入周 瑞盛、黃姓少年所屬成員三人以上組成,具持續性、牟利性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詐騙 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陳政儒吳季庭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約定劉品文蔡康雋林甄瑩陳政儒吳季庭吳峻豪之報酬均為提領款項之百分之1 ,侯孟宏之報酬每日為2000元,而與周瑞盛黃姓少年及所 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或(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 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收受、持有帳戶內 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財物之犯意聯絡,為下列各犯 行。劉品文另單獨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6年12 月30日22時15分許,持蔡承佑前所留下由不詳管道取得之劉 岳鑫所有汽車駕駛執照及鄧家泓所有國民身分證(該2張證 件係劉岳鑫鄧家泓遺失,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劉品文知悉 該2張證件為遺失物),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樂業小 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在「樂業小客車租賃契約書」上駕駛資 料承租人欄偽造「劉岳鑫」之署名及指印各1枚、駕駛資料 連帶保證人欄偽造「鄧家泓」之署名1枚、承租人確認簽章 欄偽造「劉岳鑫」之署名及指印各1枚,並影印該2張證件作 為附件,將偽造完成之「樂業小客車租賃契約書」交予該公 司,向該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供提領贓 款使用;復承前犯意,接續於107年1月9日12時10分許,在 同一租賃契約書上承租人歸還確認簽章欄偽造「劉岳鑫」之 署名及指印各1枚後交予該公司,表示係由劉岳鑫租用及返 還前開自用小客車,鄧家泓為連帶保證人,足以生損害於劉 岳鑫、鄧家泓及樂業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①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鄭芸詠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29日19時22分許 ,以新北市○○區○○路000號雙和醫院之自動櫃員機, 轉帳2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施喬昇所有第一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劉品文(另案偵辦)再 依指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瑩蔡康雋,於同日19時 32分許、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 行烏日分行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施喬昇之金融卡提 領2萬元、5000元,並將提領所得2萬5000元交予黃姓少年 ,各取得百分之1即250元之報酬。
②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郭祐利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委託友人施妤青於同日19時51 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 控之施喬昇所有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品文(另案偵辦)再依指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 瑩、蔡康雋,於同日19時58分許、19時59分許、20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由林甄瑩施喬昇之金融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並將提領所得5萬元交予黃姓少年,各取得百分之1即 500元之報酬。
③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詹雅涵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29日19時57分許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2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 施喬昇所有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 匯款1萬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 品文(另案偵辦)再依指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瑩蔡康雋,於同日20時4分許,在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由蔡康雋施喬昇之金融卡 提領2萬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各取得百分之1 即200元之報酬。
④於106年12月29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 網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柯又賓得知訊 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29日20時10分許 ,以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 之施喬昇所有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品文(另案偵辦)再依指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瑩蔡康雋,於同日20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彰化商業銀行大里分行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



施喬昇之金融卡提領1萬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 ,各取得百分之1即100元之報酬。
(以上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2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83號 部分)
⑤於106年12月29日11時16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 充李金榜友人,利用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榜佯稱急需用錢 ,要求李金榜匯款至指定帳戶,使李金榜信以為真,陷於 錯誤,請其妻游秀娥於同日13時39分許,前往華南商業銀 行西三重分行,匯款41萬7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 宥彤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匯 款48萬3000元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瑞盛得知訊息,乃與蔡康雋劉品文林甄瑩一起去承 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由劉品文蔡康雋 輪流駕駛該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瑩,於106年12月30日0時 許至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11號 玉山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持陳宥彤 之金融卡提領14萬5000元(1萬元、2萬元、3萬元、3萬元 、1萬7000元、1萬5000元、1萬5000元、3000元、5000元 ),及於同日0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之自動櫃員機,由蔡康雋持 陳宥彤之金融卡提領5000元(尚無證據證明其餘款項亦係 蔡康雋劉品文林甄瑩所提領),並將提領所得15萬元 交予黃姓少年,各取得百分之1即1500元之報酬。 ⑥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黃培安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 之方式,匯款1萬3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 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依 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 甄瑩,於同日14時59分許至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三中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 ,由林甄瑩持陳宥彤之金融卡共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下 列⑦⑧⑨⑪所示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 年,就黃培安受騙部分各取得百分之1即130元之報酬。 ⑦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梁家豪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38分許,前往臺北市 ○○區○○○路000號IKEA敦北店,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2 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依指示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 時59分許至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統一便利商店三中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持陳 宥彤之金融卡共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上列⑥、下列至⑧ ⑨⑪所示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就 黃培安受騙部分各取得百分之1即250元之報酬。 ⑧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趙晏熙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31分許,以網路轉帳 之方式,匯款1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 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依 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 甄瑩,於同日14時59分許至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三中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 ,由林甄瑩持陳宥彤之金融卡共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上 列⑥⑦、下列至⑨⑪所示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 予黃姓少年,就黃培安受騙部分各取得百分之1即150元之 報酬。
⑨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詹嘉文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53分許、15時10分許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各匯款2萬5000元合計5萬元至該詐 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蔡康雋再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時59分許至15時 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便利商店三 中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持陳宥彤之金融卡共 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上列⑥⑦⑧、下列⑪所示及其他款 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就詹嘉文受騙部分各 取得百分之1即500元之報酬。
⑩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陳宜樺見該訊息 與對方聯繫,知悉係其弟臉書帳號遭盜用,沒有陷於錯誤 ,僅於同日15時18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1元至 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因而詐騙未得逞。
⑪於107年1月1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高睿宏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34分許,利用自動 櫃機轉帳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宥彤所有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轉帳3萬元至渣打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6000元至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依指示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4 時59分許至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統一便利商店三中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林甄瑩持陳 宥彤之金融卡共提領13萬2000元(連同上列⑥⑦⑧⑨所示 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就高睿宏受 騙部分各取得百分之1即300元之報酬。
⑫於107年1月5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曾正榮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53分許、16時41分許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各1萬5000元及3萬5000元合計 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楊清榮所有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再依指示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 日16時7分許至17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 一便利商店鄉林夏都門市等地之自動櫃員機,由蔡康雋曾正榮之金融卡共提領9萬2000元(連同下列⑬所示及其 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年,就曾正榮受騙部 分各取得百分之1即500元之報酬。
⑬於107年1月5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林哲煜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54分許,以網路轉帳 之方式,匯款1萬3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楊清榮所 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康雋 再依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品文林甄瑩,於同日16時7分許至17時55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鄉林夏都門市等地之自動 櫃員機,由蔡康雋曾正榮之金融卡共提領9萬2000元( 連同上列⑫所示及其他款項),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 年,就林哲煜受騙部分各取得百分之1即130元之報酬。 ⑭於107年1月13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石安妮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分許,以網路轉帳 之方式,匯款1萬6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郭承瑜所 有深坑草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再 依指示駕駛ABD-0389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甄瑩周瑞盛, 於同日14時30分、3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商店鄉林夏都門市之自動櫃員機,由侯孟宏持郭



承瑜之金融卡提領1萬6000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姓少 年,林甄瑩周瑞盛各取得百分之1即160元之報酬,侯孟 宏取得當天之報酬2000元。
⑮於107年1月12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利用網際網 路刊登出售IPHONE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楊慈庭得知訊息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7年1月13日15時15分許,以 自動櫃機轉帳1萬4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郭承瑜所 有深坑草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107 年1月12日23時2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因郭承瑜所有 前開郵局帳戶事後被列為警示帳戶,致侯孟宏林甄瑩周瑞盛未提領成功,而無所得。
⑯於107年1月19日10時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台中 教育大學黃小姐,撥打電話向徐正中佯稱學校欲購冷氣, 並請徐正中代為訂購鋁床,徐正中依指示撥打電話予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所冒充之鋁床業者「林明憲」,「林明憲」 要求先支付鋁床材料定金4萬元,使徐正中信以為真而陷 於錯誤,於同日16時47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 郵局,匯款4萬元至「林明憲」提供之該詐欺集團所掌控 之蘇品翰所有蘆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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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