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371號
TCDM,105,易,1371,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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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陳淑華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汪勝弘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楊添財


      張克用




      洪梃絡



      郭建宏




被   告 林大卿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黃炳都



      王呈佑


      林睿祐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陳弘文



被   告 林宗賢


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朱志山



      黃建傑


      陳冠甫


      鄒騰相


      黃淑敏




      游筱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被   告 林俊邑


      葉穆樺


      賴若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蔡育芸


      莊汝君




      姚智予



      陳立箴


      楊艾玓


      廖世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5 年度選偵字第4 號、第13號、105 年度偵字第4244號
、第15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克家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汪勝弘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張克用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柒月。



王呈佑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睿祐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添財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大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炳都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建宏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宗賢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弘文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冠甫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之物沒收。
鄒騰相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淑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穆樺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若家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編號99所示之物沒收。蔡育芸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汝君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姚智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立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艾玓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淑敏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俊邑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保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1、23、26、45至46、56、63至64、69至97、102 至103 、107 、110 、112、118 、128 所示之物均沒收;保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伍拾玖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洪挺絡、朱志山黃建傑廖世帆游筱君無罪。 犯罪事實
一、張克家為保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公司)實際負責 人,陳淑華為保誠公司會計,汪勝弘楊添財張克用為保 誠公司業務,王呈佑黃炳都、林睿佑、林大卿林宗賢( 起訴書誤載為陳宗賢)、陳弘文(原名陳錦龍)、郭建宏為 保誠公司工程師,其中陳弘文郭建宏之主管,黃淑敏、林 俊邑為保誠公司美術人員,黃淑敏林俊邑之主管,陳冠甫鄒騰相2 人為保誠公司機房網路設備管理人員,陳冠甫鄒騰相之主管。另葉穆樺賴若家莊汝君蔡育芸、姚智 予、陳立箴楊艾玓等7 人為保誠公司客服人員。其等明知 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係透過網路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之網站,竟與綽號「奇樂」之代理商林傳宗,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 年1 月某日起至104 年10月29日止,由張克家指示王呈佑、林睿 佑、黃炳都林大卿林宗賢陳弘文郭建宏等工程師, 設計、管理並維護,包含以程式語言撰寫如附表一所示網站 之後、前端程式及Flash 動畫,並設定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 賭博遊戲、連結及串接金流等功能,黃淑敏林俊邑等人則 負責製作附表一所示網站之圖片,並編輯網頁之樣式、排版 ,俟網頁設計完成後,則將附表一所示網站架設在保誠公司 內之機房(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5 樓)內,交由 陳冠甫鄒騰相2 人負責附表一所示網站硬體設備及IP位址 之管理,再由汪勝弘楊添財張克用等人,對外找代理商 ,協商由保誠公司提供網站客服、出金、儲值、成數、廣告 等事務分配,而由暱稱「奇樂」之林傳宗以每月支付維護費 以及隨時補足附表一所示網站資金水位之方式,成為附表一 所示網站之經銷商,與上開保誠公司人員共同處理會員即賭 客積點換現金之申請,及由保誠公司前開人員負責管理、維 護之方式對外營運,並由林傳宗及保誠公司取得分配犯罪所 得之權利。而附表一所示網站營運時,由葉穆樺賴若家莊汝君蔡育芸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以24小時輪班方 式,擔任附表一所示網站之測試及線上客服工作,另張克家 與保誠公司前開工程師、美術、業務,不定時開會討論附表



一所示網站相關事項,修改、維護該等網站之經營順暢;並 由保誠公司每日監控附表一所示網站之控端頁面,統計並製 作附表一所示網站會員帳號建立日期、下注金額、輸贏點數 、或利率、輸贏比例、登入IP、時間等數據進行客戶管理, 並由汪勝弘核實相關款項。
二、附表一所示網站對外經營方式,為由保誠公司以網路、行動 電話簡訊或實體宣傳紙張贈點活動之廣告訊息,對外招攬不 特定賭客成為網站會員。賭客欲使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容, 需先在該網站填入門號等資訊,稍後再回傳保誠公司所發送 之簡訊驗證碼完成註冊,方得成為該網站之會員。稍後會員 賭客可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至便利商店使用繳費機i-bo n 點選紅陽、訊航、智冠、統振、paypal、歐付寶、藍新等 第三方收付款服務之方式,至櫃台結帳付款購買各該賭博網 站之儲值點數,保誠公司再將前揭賭客儲值點數,以新臺幣 (下同)1 元比1 點之比例,換為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點數 後撥予會員(保誠公司稱此舉為「入金」)。嗣後,會員賭 客即可憑前開點數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百家樂、輪盤、 骰寶、賓果、21點、7pk 、賽馬、老虎機、運動賽事…」等 網路線上賭博程式內進行簽賭下注。倘會員賭客欲將賭贏或 購買之點數變現,可瀏覽附表一所示網站所登載兌換現金之 教學,在附表一所示網站之「積點兌換」頁面上填入所欲兌 換之點數數額,及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向暱稱「奇樂」之林 傳宗或保誠公司客服提出兌換點數之申請。保誠公司內之員 工可由附表一所示網站之儲值中心及其它程式後臺,得悉賭 客儲值、積點兌換等資訊。再由葉穆樺賴若家莊汝君蔡育芸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等客服人員、以及張克用楊添財陳淑華林俊邑等人,依張克家汪勝弘之指示 ,將前開會員賭客之儲值資訊記錄在Excel 檔案內(下稱「 出金紀錄表」),放置在保誠公司設立之Google雲端空間內 ,由汪勝弘張克家等人審核,若審核通過,原則上由葉穆 樺、賴若家莊汝君蔡育芸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等 客服人員(張克用楊添財陳淑華林俊邑等人為偶而操 作)依會員所要求兌換之點數,以1 元比1 點之比例,操作 匯款至會員申請兌現時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保誠公司稱此舉 為「出金」),隨後操作出金之人員即將自己英文名字,填 載「出金紀錄表」內「操作人」一欄上。會員賭客在附表一 所示網站若有遇到儲值、積點兌換及無法連線等問題,均可 利用附表一所示網站上提供之線上客服功能,以類似線上聊 天室之方式,使用文字與葉穆樺賴若家莊汝君蔡育芸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等客服人員連繫。客服人員面對



會員、合作鋞銷商之提問,若無法自行回覆,可透過通訊軟 體Skype 、Wechat及保誠公司EIP (Enterprise Informati on Portal )系統,尋求保誠公司業務、網管、工程師等人 員協助,欲有備款不足之狀況時,亦由保誠公司客服通知暱 稱「奇樂」之林傳宗補足,以維持附表一所示網站之正常運 作。
三、嗣警先後於104 年10月29日(下稱第一次搜索)、105 年1 月11日(下稱第二次搜索)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104 年 度聲搜字第2180號、104 年度聲搜字第282 號搜索票至保誠 公司位於臺中市○○區市○路000 號(下稱市政路辦公室) 10樓之1 、10樓之2 、11樓之5 、4 樓之3 (此為保誠公司 投資及技術支援之甜心王國真人視訊百家樂網站之貝爾塔公 司辦公室,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及位於臺中市○ 區○○○道0 段000 號5 樓之機房(下稱機房)、張克家位 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21樓之1 住處執行搜索, 於市政路辦公室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之銀行帳戶資料及於保誠 公司市政路辦公室、機房、及張克家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 之物;並於客服人員電腦內查獲記載入金及出金之「入出金 紀錄表」,經統計有附表四所示之收入,始循線查悉上情。四、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 、被告張克家陳淑華汪勝弘王呈佑林睿祐黃炳都林大卿林宗賢賴若家及其等辯護人,以及被告郭建宏楊添財張克用陳弘文陳冠甫鄒騰相黃淑敏、林 俊邑、葉穆樺蔡育芸莊汝君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 對本院下述所引用之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四第252 頁至第280 頁、卷五第51頁至第101 頁、第193 至第241 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 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 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張克家陳淑華、汪 勝弘、王呈佑林宗賢林睿祐黃炳都林大卿賴若家 及其等辯護人,以及被告郭建宏楊添財張克用陳弘文陳冠甫鄒騰相黃淑敏林俊邑葉穆樺蔡育芸、莊 汝君、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 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 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張克家陳淑華汪勝弘楊添財張克用、王呈 佑、林睿祐黃炳都林大卿林宗賢郭建宏陳弘文陳冠甫鄒騰相黃淑敏林俊邑葉穆樺賴若家、蔡育 芸、莊汝君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 賭博犯行,辯稱如下:
㈠被告張克家辯稱:
1.附表一所示網站已由上海長龍公司(下稱長龍公司)向保誠 公司付費取得授權代理之服務,僅由保誠公司提供設計、出 租及維護網站之服務,保誠公司並僅收取授權代理之權利金 人民幣12萬元及每月維護費人民幣6 萬元,長龍公司取得授 權代理後,業將附表一所示網站之臺灣地區經營權轉售交予 證人林傳宗,此亦經證人林傳宗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足見附 表一所示網站係由證人林傳宗經營,與保誠公司無關。 2.附表二編號6 張文哲華南銀行帳戶其中19筆交易傳票存款地 點遠在高雄、臺北,並非在保誠公司所在之臺中市區,若張 文哲華南銀行帳戶交予保誠公司使用,實無於高雄及臺北存 款之理,況證人林傳宗居所在新北市,足認該網站為林傳宗 經營,與保誠公司無關。
3.本案搜索資料未見保誠公司所用相關銀行帳戶之存摺資料, 本案亦未扣得附表二銀行帳戶相關存摺、金融卡,無證據證 明保誠公司涉有起訴書所指出金之行為。
4.扣案帳冊資料未有保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代理商間有金錢往 來或利潤分配、拆成、以賭客輸贏對帳之資料,且若保誠公 司為網站經營者,更無需另有代理商來分享利潤之必要,顯 見保誠公司與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經營無關。 ㈡辯護人為被告陳淑華辯稱:
1.僅憑被告陳淑華使用之電腦畫面內關於附表一編號2AP 娛樂



城等檔案編號無從認定被告陳淑華知悉附表一所示網站有涉 及賭博行為。
2.附表一編號1 百樂門出金紀錄中操作人欄固載稱「淑華無褶 存款、淑華ATM 轉帳」等語,惟並非被告陳淑華填載,被告 陳淑華亦未看過該表格。且所記載「淑華」出金部分,均未 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查悉,無從證明被告陳淑華知悉出金 之事實。
3.被告陳淑華並不知悉案附表一網站出金之事實,雖曾於偵訊 中供稱「之前有客戶要求出過幾筆,公司的部分沒有,幫客 戶出的照業務說是有收回來」等語,實為聽聞客戶需擴充網 路設備、購買小零件而由業務或工程師墊付,並非由公司墊 付,並非如起訴書所載「出過幾筆『金』給會員」,亦非起 訴意旨所載由保誠公司出金給玩家云云。
㈢辯護人為被告汪勝弘辯稱:保誠公司經營第二類電信業,主 要業務內容為主機代管、頻寬租賃、軟體開發等,其中,買 家向保誠公司租用保誠公司所開發之遊戲軟體後,係由客戶 自行經營,保誠公司並不參與,保誠公司曾與長龍公司訂立 網路遊戲授權代理合同,經長龍公司再將該遊戲軟體之使用 權授權予證人林傳宗,然因遊戲軟體仍需後續維修、更新等 作業,故由保誠公司依約幫客戶維修,嗣證人林傳宗以附表 一編號2 之AP娛樂城名義在網路上營運並以ATM 轉帳及銀行 轉帳出金方式經營,保誠公司於製作網站時有於網頁上製作 「禁止兌換現金」、「本娛樂城僅供娛樂使用等」警告標語 ,且證人林傳宗以VPN 技術進入保誠公司內部張貼AP娛樂城 經營公告,並透過保誠公司網路對外連接,進行轉帳、查帳 工作,致使保誠公司IP出現在網路銀行登錄紀錄中,然保誠 公司實未參與賭博犯行云云。
㈣被告張克用辯稱:伊是負責寵物美容店,對於附表一所示網 站之經營並不瞭解云云。
㈤被告楊添財辯稱: 伊僅轉貼客戶文件,對於附表一所示網站 涉及賭博犯行並不知情云云。
㈥辯護人為被告黃炳都辯稱:被告黃炳都林睿祐於保誠公司 擔任程式設計師,工作內容係依照被告汪勝宏及客服人員反 應而為系統之維護及障礙之排除,不負責業務、金錢、公司 盈虧,為單純上班族,亦未享有紅利之分享及營利分配等福 利,故無從知悉保誠公司客戶為何人及有無涉及賭博行為, 並未涉有何賭博犯行云云。
㈦被告林大卿辯稱:伊僅依照公司要求開發遊戲,及負責資料 庫部分,不清楚開發遊戲用途,也未接觸到實際網站頁面云 云。另辯護人則為被告林大卿辯稱:被告林大卿在保誠公司



擔任軟體工程師,負責軟體開發設計及資料庫之建立工作, 平日亦不在辦公室上班,僅於軟體設計、開發或維護有問題 時才會經由公司通知後進辦公室幫忙處理,且不論是遊戲開 發或進、銷存取系統均由多位工程師合作完成,故軟體開發 部分亦依被告張克家指示並完成負責其一部分後即交由被告 張克家處理,至於保誠公司如何完成網路介面、起訴書所載 網站經營模式、有無金流等,均非被告林大卿所得知悉,被 告林大卿實未有賭博犯行云云。
㈧辯護人為被告王呈佑辯稱:被告王呈佑於保誠公司擔任程式 設計師,工作內容係依照被告汪勝宏及客服人員反應而為系 統之維護及障礙之排除,不負責業務、金錢、公司盈虧,為 單純上班族,亦未享有紅利之分享及營利分配等福利,故無 從知悉保誠公司客戶為何人、及有無涉及賭博行為,並未涉 有何賭博犯行。附表一所示網站兌換現金教學並非被告王呈 佑所製作,被告王呈佑並不知悉該內容,亦未曾維護過,也 未曾由附表一所示網站儲值中心及其他後台查知賭客積點兌 換情形,被告王呈佑實無從知悉賭博犯行云云。 ㈨被告林宗賢辯稱:伊是負責程式導入技術,沒有參與網站開 發,起訴前也不知道有這些網站云云(本院卷一第176 頁) 。另辯護人則為被告林宗賢辯稱:被告林宗賢於保誠公司負 責寫html 5 ,es6 程式及從事PJAX(Ajax及Pushsstatus)之 研究,未曾見過、亦未經手處理附表一所示網站,另被告林 宗賢亦非同案被告汪勝弘所陳幫忙處理維護附表一所示網站 之工程師之一,且被告林宗賢之Skype 之代號VIPRO 對話紀 錄中亦無關於上開賭博網站或出金等內容,是被告林宗賢並 未涉及何賭博犯行云云。
㈩被告陳弘文辯稱:伊只有處理遊戲動畫部分,沒有參與賭博 犯行云云。
被告林睿祐辯稱:伊係接受老闆張克家交辦,負責保誠公司 網頁開發及主機租賃設計,沒有參與賭博犯行云云。辯護人 為被告林睿祐辯稱:被告林睿祐於保誠公司擔任程式設計師 ,工作內容係依照被告汪勝宏及客服人員反應而為系統之維 護及障礙之排除,不負責業務、金錢、公司盈虧,為單純上 班族,亦未享有紅利之分享及營利分配等福利,故無從知悉 保誠公司客戶為何人及有無涉及賭博行為,並未涉有何賭博 犯行云云。
被告郭建宏辯稱:伊工作內容都是flash 的動畫設計及撰寫 ,未涉及賭博犯行云云。
被告陳冠甫鄒騰相辯稱:伊們是負責網路機房管理,即冷 氣及路線品質及監看,僅負責硬體維護,不清楚網站經營內



容云云。
被告黃淑敏辯稱:伊僅負責圖片製作,包括將靜態圖片用E- mail傳給業務,及看業務要將圖片放在哪裡等工作,不知道 所製作之美編所涉及之客戶有經營賭博網站,伊也不會幫公 司代管主機之客戶做任何美工網頁的部分,伊沒有參與賭博 犯行云云。
被告林俊邑辯稱:伊之工作內容為設計廣告與製作靜態網頁 ,所製作之網頁未曾出現過可兌換現金之選項或頁面,伊沒 有抽傭、獎金、分紅,更不知道網站如何經營,至於所製作 之網頁後續由客戶如何利用,並非伊能知悉與控管,伊實未 涉及賭博犯行;伊雖曾設計一個下拉式按鍵,按鍵上有下拉 式選單,但選單內容是空白的,伊的工作僅是美化該選單, 上面雖有積點兌換字眼,但沒有輸入銀行帳號之文字云云。 被告葉穆樺辯稱:客服工作乃單純轉貼客戶希望代為記載之 文件內容,不會面對客戶,工作內容雖曾幫忙複製貼上客戶 傳過來的入出金資料,但沒有想過它的意義,也都轉貼給工 程師處理,或是單純記載在雲端,不知道涉及賭博犯行,也 沒有幫忙做積點兌換工作,不知道為何所使用之電腦上有IP 位置、另便條紙上雖有客戶網銀之帳號密碼,但是因為客戶 請伊們代為紀錄,也不知道為何客戶要將銀行帳號密碼給伊 ,雖附表一編號4 金福神網站顯示在客服所用之電腦螢幕上 ,當時網頁已經開啟,可能是客戶遠端操作,要測試網路云 云。
被告賴若家辯稱:主管要客服貼東西給工程師,伊有做過出 金紀錄表格,是依據主管給伊們的資料後,貼上那個表格, 客戶若遇到問題會提供IP,伊就幫他們陳報;另被告汪勝弘 指示將客戶傳過來的表格傳入雲端做紀錄,該資料夾叫做出 金紀錄表,印象中有日期及會員帳號,不知道賭客為何會證 稱:透過客服詢問積點兌換及輸入銀行帳戶兌換之過程;伊 的工作不用面對賭客,賭客面對的客服應該是客戶自己的客 服,不是保誠公司的客服云云;另辯護人為被告賴若家辯稱 :被告賴若家為保誠公司客服,負責向保誠公司客戶提供租 賃主機諮詢、處理路線障礙事宜,而保誠公司對客戶網站會 員並未提供線上客服功能,客戶網站會員遇有儲值、積點兌 換及無法連線問題必需與客戶之客服聯繫,故被告賴若家不 會與客戶網站之會員接觸,也未操作點數兌換及匯款,另被 告賴若家雖有依被告汪勝弘指示紀錄客戶出金資料,惟被告 汪勝弘並未告知出金之意義,故被告賴若家僅為單純之紀錄 ,實無從知悉客戶如何經營網站,亦不知悉客戶網站涉及賭 博犯行云云。




被告莊汝君辯稱:客服業務僅負責代管主機租賃之諮詢、詢 價、解決客戶線路障礙,不會回覆賭客關於積點兌換之問題 ,也是依客戶提供資料而轉貼出入金表格,並無涉及賭博犯 行云云。
被告姚智予辯稱:伊沒有貼過出入金表格,客服是共用電腦 ,所以Skype 雖紀錄伊的暱稱,但登載之內容不見得是伊所 使用,可能是其他客服人員使用云云。
被告陳立箴辯稱:伊單純轉貼客戶或同事文件,並不知悉所 指涉之網站為何,沒有涉及金流、更不知悉該等網站涉及賭 博犯行云云。
被告楊艾玓辯稱:伊沒看過金福神網站、沒貼過入出金表格 ,伊的工作內容僅為主機代管之諮詢及接聽電話云云。 被告蔡育芸辯稱:伊僅轉貼客戶文件、遵照主管告知內容處 理日常業務,不知悉附表一所示網站涉及賭博犯行云云。三、不爭執部分
㈠被告張克家為保誠公司總監兼實際負責人,被告陳淑華為保 誠公司會計,被告汪勝弘楊添財張克用為保誠公司業務 ,被告王呈佑黃炳都、林睿佑、林大卿林宗賢陳弘文 (原名陳錦龍)、郭建宏為保誠公司工程師,被告黃淑敏林俊邑為保誠公司美術人員,被告黃淑敏為被告林俊邑之主 管,被告陳冠甫鄒騰相2 人為保誠公司機房網路設備管理 人員。另被告葉穆樺賴若家莊汝君蔡育芸姚智予陳立箴楊艾玓等7 人為保誠公司客服人員之事實,為前開 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保誠公司員工資料表、保誠公司電話分 機表(偵十三卷第37至39頁)在卷可參。
㈡另附表一所示網站對外經營方式,為由保誠公司以網路、行 動電話簡訊或實體宣傳紙張贈點活動之廣告訊息,對外招攬 不特定賭客成為網站會員。會員使用附表一所示網站,需先 在該網站填入門號等資訊,稍後再回傳保誠公司所發送之簡 訊驗證碼完成註冊,方得成為該網站之會員。其後會員則可 使用自動櫃員機(即ATM )轉帳,或至便利商店使用繳費機 i- bon點選紅陽、訊航、智冠、統振、paypal、歐付寶、藍 新等第三方收付款服務之方式,至櫃台結帳付款購買各該網 站之儲值點數,保誠公司再將前揭會員儲值點數,以新臺幣 1 元比1 點之比例,換為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點數後撥予會 員(保誠公司稱此舉為「入金」)。嗣後,會員即可憑前開 點數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百家樂、輪盤、骰寶、賓果、 21點、7pk 、賽馬、老虎機、運動賽事…」等網路線上博奕 遊戲內進行下注。並由保誠公司負責附表一所示網站維護, 及將儲值及出金狀況登載於Excel 檔案內(下稱「出金紀錄



表」)供暱稱「奇樂」之證人林傳宗查閱等情,業經暱稱「 奇樂」之證人林傳宗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偵四卷第70至71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32至54頁)、證人亞萍(偵十三卷第12 8 至130 頁反面)、黃惠真(偵十三卷第136 頁)、陳昱穎 (偵十三卷第144 至第145 頁)、黃品恩(偵十三卷第152 至第153 頁)、黃証利(偵十三卷第186 至第187 頁)、曾 千耀(偵十四卷第192 至第193 頁)、陳翰霖(偵十四卷第 27 8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葉穆樺使用電腦內資 料含主機溫控、客服訊息畫面、附表一所示網站儲值及出金 紀錄表等試算表資料夾、便條列印資料、金福神網站客端登 入介面(偵二卷第40至41頁、第43至46頁)、楊添財筆記本 內容影本(偵三卷第39至87頁)、百樂門娛樂城出金紀錄( 偵三卷第88至97頁反面)、AP娛樂城出金紀錄(偵三卷第13 4 至135 頁反面)、藍金娛樂城出金紀錄(偵三卷第172 至 174 頁)、淘金樂娛樂城出金紀錄(偵三卷第210 至231 頁 反面)、金福神娛樂城出金紀錄(偵三卷第253 至258 頁) 、附表一所示娛樂城出金帳冊明細表(偵四卷第154 頁)、 被告汪勝弘電腦匯出資料(偵五卷第26至30頁)、臺灣大道 賴若家電腦雲端硬碟資料(偵五卷第31頁)、淘金樂出金資 料表(偵五卷第33至38頁)、COLO IP (偵五卷第61至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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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