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佳祿(原名:吳春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申請書,其申請人為吳春龍,與聲請狀所載之姓
名吳佳祿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與
吳佳祿與吳春龍均為同一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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