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1號
CTDV,108,司促,601,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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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浪琴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葛茂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
  管理費收取規約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葛茂陽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葛茂陽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釋明對債務人葛茂陽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
  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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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