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7號
CTDV,108,司促,1197,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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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
 
債 權 人 邵憲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進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三、依台端所附之系爭支票,其指定受款人為寶傑海事工程有限
  公司,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依台端提出之系爭支票、本票所示,發票人為國彩工程有限
  公司,則台端對債務人鍾進麟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系爭三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票號553578之本票
  原本到院。
六、債務人鍾進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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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