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
債 權 人 邵憲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進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三、依台端所附之系爭支票,其指定受款人為寶傑海事工程有限
公司,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依台端提出之系爭支票、本票所示,發票人為國彩工程有限
公司,則台端對債務人鍾進麟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系爭三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票號553578之本票
原本到院。
六、債務人鍾進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