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98號
PCDV,108,司票,98,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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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國安 


相 對 人 謝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經以所提供姓
  名與住址核查結果查無此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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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