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號聲 請 人 林國安 相 對 人 謝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二、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經以所提供姓 名與住址核查結果查無此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