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810號
PCDV,107,司票,7810,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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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810號
聲 請 人 陳俊霖 

相 對 人 潘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依聲請狀所載地址查無此人,依
  姓名查詢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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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