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810號聲 請 人 陳俊霖 相 對 人 潘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依聲請狀所載地址查無此人,依 姓名查詢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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