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緝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維
指定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5
306 號、100 年度偵字第30023 號、100 年度偵字第30991 號、
101 年度偵字第583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 年度偵字第21679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偵字第122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如附表二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卯○○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方陣國際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下稱方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 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方陣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催討債務,卯 ○○除親自執行催討業務外,亦負責指揮監督旗下員工執行 催討債務,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張誌恩、陳 志偉、何儒勳、王國洲部分,業已另行審結)為方陣公司之 員工,負責執行催收債務,由卯○○收受相關討債案件之委 託後,指導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侵入住宅以找 尋債務人或其親屬,並以多人同時前往、咆哮、滯留債務人 或其親屬之住家、公司,及以相關言語脅迫債務人及其親屬 之方式,迫使債務人及其親屬為無義務之事,張誌恩、陳志 偉、何儒勳、王國洲等人至各該債務人及親屬住處催討時, 就催討債務狀況亦隨時向卯○○回報。張誌恩、陳志偉、何 儒勳、王國洲與卯○○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向黃永峯追討其於民國86年間積欠代千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代千公司)之債務,在卯○○指揮監督下,於 99年10月間某日晚間6 時至8 時許至晚間11時許間,先由張 誌恩與卯○○共同前往黃永峯位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 桃園市桃園區,下稱桃園市桃園區)住處(地址詳卷,下稱 黃永峯住處),喝令黃永峯償還代千公司之新臺幣(下同) 140 萬餘元債務,卯○○及張誌恩即自行進入黃永峯、呂妍 縈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由其中一人對黃永峯恫 嚇稱:走著瞧,之前有去跟人要債,就讓對方很不好過,甚
至載到其他地方去修理等語,復推由其中一人向黃永峯之妻 呂妍縈恫嚇稱:知悉黃永峯與呂妍縈二人子女就讀何處國中 等語,利用上揭言語、人數優勢及於夜間滯留不離去,對黃 永峯、呂妍縈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黃 永峯、呂妍縈提供渠等家中電話、呂妍縈電話及子女電話, 黃永峯、呂妍縈受迫下,依渠等指示,提供黃永峯、呂妍縈 及黃永峯、呂妍縈之子女電話供卯○○、張誌恩抄錄,而行 此無義務之事,因黃永峯、呂妍縈表示需於過年後方可清償 款項,卯○○、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承前強制 之犯意聯絡,在卯○○之指示監督下,於100 年5 月7 日晚 間8 時許至晚間11時許,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 洲共同前往黃永峯所經營、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真實地址詳 卷)之鹹酥雞攤位(下稱黃永峯攤位),渠等共同在黃永峯 攤位旁,人數眾多,滯留數小時不離去,喝令黃永峯處理債 務及找呂妍縈擔任保證人,利用人數優勢及於夜間滯留不離 去,及卯○○、張誌恩前已為前揭脅迫行為,對黃永峯形成 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黃永峯簽立「分期償 還和解書」,黃永峯受迫下,依渠等指示在「分期償還和解 書」(下稱「分期償還和解書(黃永峯)」債務人欄位上簽 名,並依渠等指示撥打電話告知呂妍縈如不於「分期清償和 解書(黃永峯)」上簽名,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 洲即不離去,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即推由何儒 勳至黃永峯、呂妍縈住處樓下,喝令呂妍縈在「分期償還和 解書」上簽名,呂妍縈知悉多人前往黃永峯攤位,又派員至 家中樓下,且前已遭卯○○、張誌恩進入家中討債,渠等即 利用人數優勢、深夜前往及卯○○、張誌恩已為前揭脅迫行 為,而對呂妍縈形成心理強制力,呂妍縈受迫下,依渠等指 示在「分期償還和解書(黃永峯)」保證人欄位上簽名,藉 此脅迫手段,而使黃永峯、呂妍縈行無義務之事。 ㈡卯○○與王國洲均知悉應向股東實際收足股款始可申請辦理 公司登記,不得借用資金為虛偽繳足股款之證明,竟共同基 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 ,明知王國洲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先由卯○○於100 年2 月16日向他人借得550 萬元款項,匯至方陣公司向玉山銀行 迴龍分行之申請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方 陣公司帳戶)內,充作股款收足之證明,由不知情之李順景 會計師製作不實之方陣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 表等資料,並辦理查核等事宜後,併同申請變更登記董事為 王國洲之申請書,於100 年2 月16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增資 登記,並旋即由卯○○於100 年2 月17日將前揭帳戶內之股
款提領一空,新北市政府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認為要件 均已具備,而於100 年2 月18日核准完成增資登記,並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辦 理公司登記及公司資本額審核之正確性。
㈢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向吳富崇追討其於10餘年前積欠之支票債務, 在卯○○之指示監督下,於100 年1 月間某日,推由張誌恩 、何儒勳前往吳富崇、王瑞里位在桃園縣平鎮市水廠路某處 之住所(地址詳卷,下稱吳富崇住處),喝令吳富崇、王瑞 里清償吳富崇之支票債務,經吳富崇表示該支票係10餘年前 ,若需請求應早點請求(即主張時效抗辯),渠等即表示會 繼續再來,復接續於100 年3 月11日晚間11時至12時許間, 由卯○○、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前往吳富 崇住處,喝令吳富崇、王瑞里清償上開債務,經吳富崇以渠 等沒道理收這筆錢為由拒絕之,惟卯○○、張誌恩、陳志偉 、何儒勳、王國洲等人即滯留屋內、大聲咆哮,並表示如不 清償債務即拒不離去及會再行返回索討,經報警到場處理, 其中3 人佯裝先行離去,由其中2 人與吳富崇商討債務,然 員警離去後,該3 人又行折返,100 年3 月12日凌晨1 至2 時許再次報警處理,卯○○、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 國洲始離去,及承前強制之犯意,接續於100 年3 月12日晚 間10時許,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前往吳 富崇住處,繼續以滯留屋內之方式喝令吳富崇、王瑞里清償 吳富崇前開債務,渠等利用人數優勢、大聲咆哮及多日前往 、夜間滯留不離去,對吳富崇、王瑞里形成心理強制力,而 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吳富崇、王瑞里簽立「分期償還和解 書」,吳富崇、王瑞里受迫下,吳富崇簽立「分期償還和解 書(吳富崇)」,王瑞里亦在保證人欄位上簽名。 ㈣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恐嚇及 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為向鄭永崧追討其於86年間積欠黃孟 宗之665,469 元票據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由張誌 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接續於100 年1 月7 日、100 年1 月8 日、100 年1 月16日、100 年1 月20日、100 年1 月29日、100 年2 月15日、100 年2 月20日、100 年2 月23 日、100 年3 月24日、100 年4 月11日、100 年4 月20日、 100 年4 月21日間某時,未經鄭永崧及其妻郭靜蓉、子鄭竣 溢之同意,無故接續侵入鄭永崧位在新北市三重區頂崁街某 處住所(地址詳卷,下稱鄭永崧住處)之樓梯間,以長按門 鈴(長達4 、5 分鐘以上)、腳踹大門、多人夜間滯留不離 去之方式警告鄭永崧、郭靜蓉、鄭竣溢,以此加害身體之舉
動,恐嚇鄭永崧、郭靜蓉、鄭竣溢,致鄭永崧、郭靜蓉、鄭 竣溢見狀均心生畏懼,恐身體將遭受加害,致生危害於安全 。
㈤卯○○與張誌恩、何儒勳、陳志偉、王國洲共同基於侵入住 宅、強制罪之犯意聯絡,為向陳炳男主張其積欠祺峰公司10 0 餘萬元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由張誌恩、何儒勳 、陳志偉、王國洲先於100 年2 月間某日下午,在石寶玉位 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某處住處門口(地址詳卷,下稱石寶 玉住處)張貼紙條稱有陳炳男之包裹,請撥打紙條上所留電 話號碼云云,欲使住戶與之聯繫,經陳炳男之母石寶玉撥打 紙條上所留電話號碼,王國洲等人藉此確認上址確係陳炳男 之父母居住,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於翌日共同 前往石寶玉住處要求石寶玉代其之子陳炳男還款,並要求石 寶玉簽署同意代為還款文件並出售房屋或以房屋向銀行辦理 貸款代陳炳男還款,經石寶玉拒絕,並明確表示請渠等4 人 勿再前來,渠等接續於100 年2 月20日晚上6 時至10時間之 某時由陳志偉、何儒勳、張誌恩,100 年2 月21日晚上6 時 前之某時由陳志偉、何儒勳,100 年2 月24日晚上8 時至10 時間之某時由渠等中之某人,100 年3 月13日晚上8 時至10 時間之某時由陳志偉、王國洲,100 年4 月7 日晚上6 時至 8 時間之某時由陳志偉、張誌恩,及100 年4 月22日晚上6 時至8 時間之某時由陳志偉、王國洲,100 年4 月24日晚上 8 時30分許,由王國洲、陳志偉,未經石寶玉、陳金敦同意 而逕行侵入上址房屋電梯及樓梯間,且在該址6 樓門外圍堵 站崗、敲打大門,同時表示倘石寶玉不代陳炳男償還債務, 將一再以相同方式前來,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 利用上開行為、人數優勢及多日前往、夜間滯留不離去,對 石寶玉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石寶玉代 償他人債務,惟經石寶玉拒絕且報警處理而未遂。 ㈥緣卯○○指揮監督陳志偉、王國洲於100 年4 月24日晚間, 無故侵入石寶玉住處樓梯間,並脅迫石寶玉替其子陳炳男清 償債務而為無義務之事,因石寶玉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第二分局中原派出所(下稱中原派出所)報案,經中原派出 所所長周錫銘及警員到場處理,周錫銘原可直接逮捕現行犯 陳志偉、王國洲,然其先勸說陳志偉、王國洲至中原派出所 接受詢問,然陳志偉、王國洲拒絕前往中原派出所,並持續 滯留於石寶玉住處樓梯間,周錫銘即對王國洲搭住左肩、環 住背部並拉其右手腕、左上臂欲將其帶返派出所,惟並未強 拉王國洲之右上臂。經陳志偉聯繫卯○○到場處理,卯○○ 與王國洲竟共同基於使周錫銘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推由
王國洲於100 年4 月25日警詢時,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 指稱:「中原派出所所長要請我回派出所時,拉扯我的手臂 ,致紅腫傷害。…我要對中原派出所所長周錫銘提出傷害告 訴。」云云,而對周錫銘提出涉犯傷害罪嫌之告訴,嗣該案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5049 號對 周錫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㈦卯○○與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張誌恩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因認曾致遠(原名曾嘉增)積欠熊孝天714 萬元 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於100 年3 月11日晚間10時 許,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前往曾致遠前妻吳 春金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某處住處(住址詳卷,下稱吳春金住 處),未經曾致遠同意其等可進屋內商討債務,即全部進入 屋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由張誌恩、陳志偉、 何儒勳、王國洲多人滯留屋內不願離去,並對曾致遠恫稱: 知道其女兒在讀書,其老婆在上班,其和其老婆還是住在一 起等語,脅迫曾致遠簽立「分期償還和解書」及脅迫其要求 吳春金在「分期償還和解書」之保證人欄位上簽名,並推由 其中三人至吳春金、曾○茹、曾○倫房內,圍在渠等身旁, 喝令渠等簽立「分期償還和解書」,並表示知悉其等之唸書 、上班地點,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利用言語、 人數優勢及於夜間滯留不離去,對曾致遠、吳春金、曾○茹 、曾○倫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曾致遠 、吳春金、曾○茹、曾○倫簽立「分期償還和解書」,曾致 遠被迫下,先依指示於「分期償還和解書(曾致遠)」上簽 立自己姓名,並於保證欄上簽立「吳春金」之姓名,及至AT M 確認戶頭餘額並告知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 復依渠等要求帶同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前往其 位於新竹之住處,吳春金、曾○茹、曾○倫則拒絕於「分期 償還和解書(曾致遠)」上簽名。
㈧曾致遠於簽立前揭「分期償還和解書(曾致遠)」後,先後 還款1 萬元、83萬元後,又與卯○○等人失去聯繫,卯○○ 與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復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 100 年8 月間某時許,在卯○○指揮監督下,推由張誌恩、 何儒勳、王國洲前往吳春金住處,持續不斷狂按電鈴10分鐘 ,曾○茹出面後,渠等即要求屋內之曾○茹聯繫曾致遠,並 於吳春金、曾○倫返回住處時,由張誌恩對吳春金、曾○倫 脅迫稱:請聯繫曾致遠處理債務,如不聯繫曾致遠即不斷一 直前來等語,利用上開言語及人數優勢,並表示將不斷前往 ,對吳春金、曾○茹、曾○倫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 之方式,脅迫吳春金、曾○茹、曾○倫與曾致遠聯繫,吳春
金、曾○茹、曾○倫受迫下,即依指示撥打曾致遠電話,因 曾致遠未接電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表示會再來察看 後即行離去。
㈨卯○○與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 ,為向丙○○主張其積欠「陸先生」之10餘萬元債務,在卯 ○○指示監督下,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先於100 年3 月26日晚間11時許,未經丙○○或其妻地○○之同意,共同 侵入該2 人位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1 段某處住處(地址詳 卷,下稱丙○○住處)樓梯間內(侵入住宅部分,業據丙○ ○、地○○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告訴),渠等按丙○○住處電 鈴後,稱係快遞公司送文件云云,地○○開門後,由張誌恩 以腳卡住門縫阻止地○○關門,且渠等拒不離去,並由其中 一人對地○○稱「你這種態度,伊看到很不歡喜啦」等語, 渠等利用上揭言語及人數優勢、夜間滯留不離去,對地○○ 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地○○通知丙○ ○,地○○受迫下,即依渠等指示,撥打電話予丙○○,而 行此無義務之事。
㈩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侵入住 宅、強制之犯意聯絡,為向侯信全催討債務,在卯○○之指 示監督下,於100 年3 月31日晚間8 時許,由張誌恩、何儒 勳、王國洲、陳志偉未經侯信全之胞姊丑○○同意,無故侵 入丑○○位在新北市泰山區福興三街某處之住處(地址詳卷 ,下稱丑○○住處)樓梯間,及接續於100 年4 月7 日晚間 10時許,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無故侵入丑○○住處門 口之樓梯間處,及接續於100 年6 月8 日上午11時52分許, 由何儒勳、王國洲無故侵入丑○○住處門口之樓梯間處,及 接續於100 年7 月22日晚間6 時許,由何儒勳、王國洲無故 侵入丑○○住處門口之樓梯間處,渠等於丑○○住處門口持 續不斷狂按電鈴並大聲咆哮,及由何儒勳將檳榔汁吐在鞋櫃 及鞋子上,經丑○○請其離去後,仍滯留不離去,且表示如 不找出侯信全,將一再前來,渠等利用前揭大聲咆哮、吐檳 榔汁等行為,及人數優勢、多日前往、夜間滯留不離去,對 丑○○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丑○○提 供侯信全之聯絡資料及和侯信全聯繫,惟丑○○拒絕而未遂 。
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向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安公司」 )負責人熊子傑催討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由陳志 偉、何儒勳於100 年5 月11日下午4 時許,未經許可即進入 「網安公司」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均未據告訴),向歐
陽麗真表示需請熊子傑出面,熊子傑出面後,向陳志偉、何 儒勳表示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並已彼此互寄存證信函,請 渠等離去,然渠等仍拒不離去,並大聲咆哮「欠債還錢」, 及表示如不還款將一再前來,復承前強制之犯意聯絡,由陳 志偉、何儒勳、王國洲接續於100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許前 往「網安公司」,並由陳志偉、何儒勳未經許可即進入「網 安公司」之5 樓樓梯間,見「網安公司」之大門上鎖,即狂 按壓電鈴約100 次,並大聲敲打玻璃門,經「網安公司」員 工告知熊子傑不在,陳志偉、何儒勳仍滯留不離去,直至員 警前往並勸說許久,陳志偉、何儒勳方離去;復承前強制之 犯意聯絡,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接續於100 年6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許前往「網安公司」,並由何儒勳、王國洲 、張誌恩未經許可即進入「網安公司」之5 樓樓梯間,持續 不斷狂按電鈴約十餘分鐘至半小時,經員工許晴霓不斷請渠 等離開,仍拒不離去,復由王國洲騙許晴霓開門後,由其中 一人以腳卡住門縫不讓許晴霓關門,同時再繼續不斷按電鈴 ,經「網安公司」員工報警處理,經警勸說後始離去,渠等 利用上開行為、人數優勢及多日前往、滯留不離去,對熊子 傑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欲使其不經訴訟程 序釐清法律關係即清償款項,惟因熊子傑未清償且請其員工 報警處理而未遂。
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向謝忠興催討400 餘萬元之票據債務,在卯○ ○之指示監督下,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自10 0 年5 月18至19日起,迄同年8 月間止,接續多次進入並滯 留謝忠興所經營臺北市民權西路某處之「小軒眼鏡行」(地 址詳卷,下稱「小軒眼鏡行」),表明倘不償還即不離去, 復向謝忠興出示其親人之戶籍謄本,恫稱會前往糾纏騷擾其 妻或其他親人,及由陳志偉於100 年6 月10日下午5 時53分 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謝忠興,恫稱: 「你給我裝傻喔!我在你家等你,你說你不回來,你再裝傻 啊!…」,緊接由張誌恩恫稱:「我在你店裡這邊而已(謝 忠興:不要去店裡,我說去店裡不好這樣生意,我岳母真的 很可憐,不要這樣子啦!好嗎?…我說實在的我的能力真的 沒有辦法,你也可憐一下,孩子沒書可讀了學費都沒有繳, 房租也沒有繳)…我們現在過去,你在那邊等我們,我們現 在過去,過去如果沒有看到你的時候,那就不用講了。」, 嗣由何儒勳於100 年7 月5 日晚間9 時39分許以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謝忠興恫稱:「你現意思是怎樣 ?(謝忠興:我會給你,但我明天沒辦法。)沒關係啊!你
看看我說的做不做得到!」,緊接由陳志偉於同日晚間9 時 2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謝忠興恫稱 :「12點之前你沒有匯,你明天你一開門我馬上就過去!… (謝忠興:不要這樣子…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你沒有辦 法我就沒有辦法,不好意思,上面交待下來的,上面交待下 來的1 萬6 ,1 萬6 你今天沒有匯,我明天一大早我就馬上 過去…我明天過去,你要信嗎?我說得出去我就做得到!」 ,陳志偉又於100 年8 月2 日以晚間8 時58分許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謝忠興恫稱:「看我說的做不做 得到」、「沒有關係大家試試看!…你要繼續這樣子弄沒有 關係,那你店也不用開了,你要相信嗎?…我可以跟你說不 用補了,那你店也不用開了…我說到做到喔!你要信嗎?我 之前說的都沒有做給你看,沒有關係,這次我做給你看!」 ,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利用前揭言語、及渠等 之人數優勢、多次前往且滯留不離去,對謝忠興形成心理強 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謝忠興簽立「分期償還和解 書(謝忠興)」,謝忠興受迫下,依渠等指示簽立「分期償 還和解書(謝忠興)」2 份。
卯○○與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聯絡,為向天○○催討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先由 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於100 年6 月間某日,未經天○○ 、其妻蔡吳南茜之同意,無故侵入天○○位在新北市中和區 永和路某處4 樓(地址詳卷,下稱天○○住處)之樓梯間, 趁蔡吳南茜應門之際,由其中一人以腳卡住門縫阻止蔡吳南 茜關門,未經天○○、蔡吳南茜同意下,侵入天○○住處內 ,與天○○談論其支票債務等事宜,嗣蔡吳南茜於渠等於天 ○○住處停留逾30分鐘後,報警處理。
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向洪秋淮催討已罹於時效之票據債務,在卯○ ○之指示監督下,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於10 0 年6 月間,以騙稱有快遞信件要簽收之方式,在臺北市士 林區天玉街38巷口誘使洪秋淮出面後,渠等帶洪秋淮前往同 區天母西路某麥當勞門口,要求洪秋淮償還前於85年間所欠 下而顯已罹於時效之9 萬元票據債務,並要求洪秋淮含利息 應清償20餘萬元,洪秋淮拒絕之,渠等即站在洪秋淮身旁, 並大聲叫喊「還錢」,於洪秋淮之子前來察看時,渠等即全 部起身作勢不讓洪秋淮離去,經顏月、洪敬峰接連兩次報警 到場處理,於第二次警方到場時,始以警車將洪秋淮護送離 去,於洪秋淮坐上警車之際,由何儒勳向洪秋淮恫嚇稱:「 你敢不還嗎?」等語,復於同日晚間起接連數日,每日下午
至深夜10至11時許,至洪秋淮位在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某處 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洪秋淮住處),持續不斷大聲敲門 並接連按電鈴不放,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利用 前開言語、行為,及人數優勢、多日前往、深夜滯留不離去 ,對洪秋淮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洪秋 淮簽立「清償和解書」,洪秋淮受迫下,於100 年6 月14日 簽立「清償和解書(洪秋淮)」。
卯○○與何儒勳、王國洲、張誌恩共同基於留滯住宅及強制 之犯意聯絡,為向楊銘章催討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 ,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於100 年7 月2 日晚間9 時許 ,前往楊銘章之妻丁○○位在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某處之 住所(地址詳卷,下稱丁○○住處),先以有包裹需丁○○ 親自簽收為由,使丁○○前往該住處1 樓大廳,經丁○○發 現係要找楊銘章處理債務乙節後,請渠等離去,渠等3 人拒 不離去,共同站立於丁○○身旁,由王國洲要求丁○○聯繫 楊銘章、提供楊銘章公司資料,及由何儒勳對丁○○恫稱: 「要怎麼跟你老公聯絡?」、「幫你老公還錢就對了啦!」 、「你在兇啥小?叫你老公下來啦!」、「你講話態度給小 心一點」、「欠錢是在兇三小?…囂張喔?」等語,經丁○ ○報警處理,經警請丁○○離去時,由何儒勳站於電梯入口 ,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利用言語、人數優勢及於夜間滯 留不離去,對丁○○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 脅迫丁○○交付楊銘章之聯絡資料及替楊銘章清償債務,因 丁○○堅決拒絕而未遂,嗣警勸導後,張誌恩、何儒勳、王 國洲始離去。
卯○○與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及 強制之犯意聯絡,為向王志龍催討於88年間所積欠之票據債 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於 100 年7 月間至8 月間,3 次未經王志龍及其妻黃儀翎、女 王巧如等人之同意,趁1 樓警衛不察,無故侵入王志龍、黃 儀翎、王巧如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仁德路某處4 樓住所(住址 詳卷,下稱黃儀翎住處)之大樓樓梯間,其中黃儀翎前往應 門2 次,王巧如前往應門1 次,渠等並對黃儀翎稱:「幹! 欠錢不用還喔」,並向黃儀翎表示知悉其女名為王巧如,且 在工作,使黃儀翎恐懼渠等已掌握其身家背景,並要求黃儀 翎、王巧如交付王志龍電話、叫王志龍出面還款,或替王志 龍還款,渠等每次均停留半小時以上,如不開門,則狂按電 鈴、用力敲打鐵門,並表示如不還款將會一再前來,利用言 語、人數優勢及多日前往、滯留不離去,對黃儀翎、王巧如 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黃儀翎、王巧如
行交付王志龍之聯絡資料、聯繫王志龍及替王志龍還款等無 義務之事,因黃儀翎未交付相關資料,亦未聯繫王志龍、替 王志龍還款而未遂,王巧如則於受迫下,交付王志龍電話, 並自行以電話聯繫王志龍。
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向劉順添催討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 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於100 年6 至7 月間, 2 次前往劉順添之女劉媺葳所任職位在桃園縣蘆竹鄉南崁路 之全家便利商店(地址詳卷,下稱「全家便利商店」),於 劉媺葳工作時,以持續不斷詢問劉順添下落、跟隨在其身旁 、故意在旁大喊「欠錢都不用還的喔!」,每次時間最長達 3 小時之久,劉媺葳因而不堪其擾,須於上班時間躲在店內 後方辦公室內,張誌恩復接續於100 年7 月7 日下午4 時26 分許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劉媺葳聯繫,劉媺葳在 電話中表示:「你們就是要繼續每天來店裡鬧?」,張誌恩 則對劉媺葳恫稱:「不好意思喔!我要去哪裡是我的自由, 妳不能管我去哪喔!大家能商量的儘量商量,不能商量有不 能商量的辦法,妳不給我商量,不好意思我也沒辦法給妳商 量啦!我們的人就是這樣,妳對我客氣,我對妳客氣,妳對 我不客氣,我絕對不會對妳好到哪裡去,這樣妳應該聽得懂 意思了啦!…聽不聽得懂是妳的事,隨便妳阿!事情可以單 純的妳不喜歡單純,妳要讓他複雜也可以啊!我們什麼沒有 ,就是最有耐心,妳自己好好思考一下,妳覺得什麼方式最 好…。」等語,利用上開言語、人數優勢及多日前往、滯留 不離去,對劉媺葳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 迫劉媺葳交付劉順添相關資料,並通知劉順添出面處理債務 ,惟劉媺葳並未通知劉順添出面處理債務、亦未交付劉順添 之相關資訊而未遂。
卯○○與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陳志偉共同基於侵入住 宅、強制之犯意聯絡,為向午○○催討債務,在卯○○之指 示監督下,推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於100 年7 月初某 日下午至晚間某時,前往午○○位在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某 處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午○○住處),由張誌恩佯稱係 午○○之子未○○服役時同袍「阿峰」前來訪友,使午○○ 之妻亥○○開門後,未經亥○○同意,張誌恩即以腳伸進屋 內,此時未○○前來察看發現係陌生人,張誌恩等人始表明 來意係為向午○○催討債務,未○○試圖將張誌恩推出門外 ,惟張誌恩仍以身體強行擠入屋內,門前之何儒勳及王國洲 亦語帶威脅表示:「不然你是要到外面講是不是?」,並刻 意撥弄隨身包包發出金屬撞擊聲響,未○○見張誌恩已在屋
內且門外尚有2 人,不作無謂抵抗而鬆手使渠3 人闖入屋內 ,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其後於屋內停留1 小時許,要求 未○○提供午○○聯絡方式後始離去,復承前強制、留滯住 宅之犯意聯絡,在卯○○之指示監督下,於100 年7 月7 日 間晚間7 時30分許,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前 往午○○住處內,渠等以滯留屋內拒不離去、刻意大聲搬動 桌椅,並以共同將午○○等人團團圍住,以兇惡語氣喝斥, 喝令不准上廁所、洗澡、吃飯,翻動屋內物品,抄寫午○○ 住處內小孩就讀之班級,並由陳志偉以泡麵碗朝亥○○丟擲 ,渠等並要求午○○向其妻亥○○、其女申○○下跪以哀求 亥○○、申○○擔任連帶保證人,亥○○於100 年7 月8 日 凌晨0 時許,要求渠等離去,然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 王國洲仍拒不離去,而無故滯留屋內,並表示如不簽立「分 期償還和解書」即不離去,渠等利用上揭行為、人數優勢及 多日前往、夜間滯留不離去,對午○○、亥○○、申○○形 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使午○○向亥○○、申 ○○下跪哀求亥○○、申○○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分 期償還和解書」,並脅迫申○○在該「分期償還和解書」之 保證人欄簽名,午○○受迫下,先簽立該「分期償還和解書 (午○○)」,渠等仍持續滯留至100 年7 月8 日凌晨4 時 許,申○○受迫下,亦在上開「分期償還和解書(午○○) 」上之保證人欄簽名,而使午○○、申○○行此無義務之事 ,亥○○則堅決未在上開「分期償還和解書(午○○)」上 簽名。
卯○○與張誌恩、陳志偉、王國洲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及強制 之犯意聯絡,為向余佳玲催討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 ,於100 年7 月間,推由陳志偉、王國洲前往余佳玲所設籍 、實由乙○○及癸○○所居住之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某處之 住處(住址詳卷,下稱乙○○住處),未經乙○○、癸○○ 同意,以不詳方式進入侵入乙○○住處樓梯間,向乙○○表 示需請余佳玲簽署文件,經乙○○表示余佳玲僅設籍,本人 未居住於此,渠等仍拒不離去,乙○○請渠等離開,渠等仍 不斷叫囂、向乙○○表示「你兇什麼」而拒不離去,而留滯 乙○○住處樓梯間,嗣在屋內之癸○○報警處理,陳志偉、 王國洲始離去,復承前侵入住宅及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8 月24日晚間7 時許,未經癸○○、乙○○同意,侵入乙 ○○住處樓梯間,經乙○○表示余佳玲不住在此處,且戶籍 業已遷出,請渠等離去,然張誌恩、陳志偉、王國洲仍留滯 乙○○住處樓梯口而拒不離去,經乙○○關門,張誌恩、陳 志偉、王國洲等人仍用力拍打大門、狂按電鈴,持續三分鐘
以上,並大聲喊:「先生,開門啊,不要躲起來!你要出來 面對這些事情啊」等語,利用上開言語、行為、人數優勢及 多日前往、滯留不離去,對乙○○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 脅迫之方式,脅迫乙○○出面處理余佳玲之債務事宜,惟乙 ○○拒不回應,斯時適癸○○返回該處,張誌恩、陳志偉、 王國洲誤認癸○○即為余佳玲,復承前強制之犯意聯絡,渠 等上前圍住癸○○,時間長達10至20分鐘,並要求癸○○交 出余佳玲父母之聯繫方式,於癸○○欲離去時,渠等即擋住 癸○○,而以此方式妨害癸○○自由離去之權利。 卯○○與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 ,為向徐繹棋催討十餘年前積欠之債務,在卯○○之指示監 督下,由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於100 年7 月間至8 月3 日晚間,接續4 次前往徐繹棋、徐白菜位在桃園縣桃園市正 康三街某處之住處(下稱徐白菜住處),以用力搖晃鐵捲門 、持續按電鈴、對徐白菜稱:「你和你兒子要還錢嗎?」、 「你讓我知道你們住在這邊,你死定了」、「我沒有收不到 的債」等語,並以球棒敲打徐白菜所有停放在外之機車,於 徐白菜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後,渠等則稱:「我們就是不離 開」、「就是要等她兒子回來」等語,利用前開言語、人數 優勢及多日前往、夜間滯留不離去,對徐白菜形成心理強制 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徐白菜替徐繹棋清償債務,或 通知徐繹棋出面處理債務,徐白菜受迫下,即通知徐繹棋出 面與張誌恩、何儒勳、王國洲協調債務清償事宜。 卯○○與張誌恩、陳志偉、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 ,為向阮渝淵催討債務,在卯○○之指示監督下,由張誌恩 、陳志偉、王國洲於100 年7 月31日下午4 至5 時許,前往 阮渝淵前岳母戌○○所經營位在新北市土城區之花店內(地 址詳卷,下稱戌○○花店),將戌○○圍住並以兇惡語氣大 吼大叫,高聲逼問阮渝淵之下落,並表示如不交代阮渝淵之 聯繫資料即不離去,戌○○因而報警,警員到場後,張誌恩 、陳志偉、王國洲仍在戌○○花店門口徘徊,不斷對店內大 吼阮渝淵何時回來,利用上揭行為、人數優勢及滯留不離去 ,對戌○○形成心理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戌○ ○告知阮渝淵之下落,因戌○○未告知渠等阮渝淵資訊而未 遂。
卯○○與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共同基於強制之 犯意聯絡,為向阮渝淵催討97年間所積欠之工程款,在卯○ ○之指示監督下,由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於 100 年8 月8 日晚間8 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阮渝淵佯稱欲 僱用其承攬工程,阮渝淵依其指示至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貨
饒莊餐廳門口,阮渝淵到場後,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 王國洲即圍住阮渝淵,摟住其肩膀將其帶至旁邊飲料店前桌 椅處,要求其坐下,陳志偉則陳稱:「再給你3 分鐘時間, 再來如果換我講就不是這樣講!」,並由何儒勳及王國洲緊 緊站在阮渝淵身後,於阮渝淵嘗試反駁時,由何儒勳、王國 洲吆喝「很大尾喔!」、「欠錢不還」等語,阮渝淵欲起身 時,何儒勳及王國洲2 人即徒手按壓阮渝淵肩膀令其坐下, 利用上開言語、人數優勢及滯留不離去,對阮渝淵形成心理 強制力,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阮渝淵簽立分期償還和解 書,阮渝淵受迫下,因而簽立「清償協議書(阮渝淵)」, 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洲仍承前強制之犯意聯絡, 要求阮渝淵提出保證人,並取走阮渝淵行動電話表示倘不找 出連帶保證人,將自行從該行動電話簿中尋找,利用上開言 語、人數優勢及滯留不離去,對阮渝淵形成心理強制力,而 以此脅迫之方式,脅迫阮渝淵提出保證人,阮渝淵受迫下, 撥打電話予胞弟辛○○表示遭人團團圍住,未找到連帶保證 人將無法離開等語,辛○○與孫佳銘趕至現場後,由張誌恩 表示辛○○應擔任保證人,張誌恩、陳志偉、何儒勳、王國 洲仍承前強制之犯意聯絡,表示要辛○○在分期償還和解書 簽名,否則不讓阮渝淵離去,利用上開言語、人數優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