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號聲 請 人 華冠穎即巫國彰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華家琪 上列聲請人與曾孟笙即曾宏裕即曾孟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拋棄繼承查詢函及巫國彰之繼承系統表。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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