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5號
PTDV,108,司促,116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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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劉祿壽劉陳碧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
  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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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