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劉祿壽、劉陳碧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 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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