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仁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民
國107 年12月26日變更登記為暫缺,故請提出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應陳報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
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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