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1號
PTDV,108,司促,1161,201901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仁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民
  國107 年12月26日變更登記為暫缺,故請提出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應陳報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
  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